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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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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权利

Harvard UP, 1977 Me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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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

9

关键特征

  • 解析性
  • 开眼界
  • 洋洋洒洒

导读荐语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对有关异见者、少数族裔和妇女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堕胎和法律实证主义的棘手问题所引发的争论主导着法理思考。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法理学家之一罗纳德·德沃金(1931-2013)就这一争论发表一系列文章,提出一种激进的法律理论,对人们的普遍看法带来巨大挑战。德沃金解释了为什么个人权利不依赖法律认可而存在,并梳理了法官和律师应当如何对这些权利进行思考和辩护。德沃金深邃而易懂的文字是律师、立法者和法官们的必读之作,getAbstract同时也将其推荐给关注法律实践、政治哲学或者法律史的非专业读者。

浓缩书

“主流法律理论”

主导着法律理论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由公权力的使用规则构建而成。按照这一理论,没有法律存在于这些规则之外。对于法律不能界定裁决的案例,法官有权做出自认为适当的决定。法官在“法条之外”做出的决定创造出新的法律或者对现有法律有所补充。这种法规获得正当性的过程有别于其他规范。一些法规(次级规则)界定了其他法规(初级规则)如何得以产生或失效。普遍的实证主义观点认为在每一个群体内,“公认的规则”提供了决定其他规则合法性的最终标准。而且,按照实证主义,除了这些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存在其他合法权利。

实证主义错在认为法官和律师只依凭法规进行辩论和推断。然而,事实上,他们还会依据一些原则作出辩护和决定。原则的力量源于其与道德的联系。的确,道德,或者说正义感,是任何原则的基础层面。在法律实践中,原则具有约束力,形成法律的一部分。因此,法官并不享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裁量权。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法律实证主义关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中心思想是错误的。而且,由于原则形成了部分法律,并不存在于法律之外,成为公认规则的观点也无法成立。简而言之,法律实证主义没有反映出法律实践的事实。

关于作者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2013)生前是纽约大学Frank Henry Sommer法学与哲学教授。他是二战后最有声望、最具影响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颇丰,包括《自由之法》和《原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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